(一) |
凡在大學及理工資助委員會資助下之學府或教育署註冊之專上,中學小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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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幼稚園在任教之教師,教育署之專任官員,本會均可徵求其為會員,藉 |
使彼等在本會之內達成完整之組織,並藉以促進香港教師間之密合作. |
(二) |
採取必要之行動為本會會員謀取公平而適當之薪金及服務條件;提高教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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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人專業人員之地位;及檢討現行之薪給情況. |
(三) |
成立正式之談判機構,並處理有關薪金及服務條件之各項問題. |
(四) |
酌量本會財政狀況,使會員(在若干種情況下及其家屬)獲得下列全部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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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部分之福利〔及周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所議決之其他福利〕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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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患病,因意外而殘廢,遭遇災害及失業時,獲得金錢上之救濟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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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議決之援助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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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賻儀或配偶慰問金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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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教育費(包括會員及子女之獎助學金)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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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對於因職業糾紛受累,或因迫害,無理撤職,及其他因不履行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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務合約,經本會認為須加援助者,得予以協助,必要時予以法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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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導及幫助. |
(五) |
協助促進本港教育事業,並支持為促進此事而訂立之有關法例. |
(六) |
主辦或協辦對本港教育事業有關之雜誌,書籍,小冊及其他出版物之印行. |
(七) |
與世界各地教師組織建立密切關係.加強國際了解並與聯合國文教組及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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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屬文化機構合作,促進國際和平. |
(八) |
舉辦有關教育問題之研討會,演講會,研究會及展覽會. |
(九) |
鼓勵研究教育問題,鼓勵編撰教科書,以供應本港學校及教育機構之特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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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求. |
(十) |
組織及辦理不牟利之中小學及其他教育機構. |